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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校友会总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光华校友总会,其英译名为Guanghua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光华教育集团下属所有校区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光华校友会包括光华校友总会和光华校友分会,其中,分会系总会分支机构,承认总会章程,接受总会指导。本章程系光华校友总会、分会日常工作及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光华校友分会经向总会申请、经总会理事会批准后,有权制定和执行校友分会的章程及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增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交流,坚持光华“公民意识、创新精神、全球视野”的教育理念,为校友成长和发展拓展空间,为光华与社会的共同发展出谋划策。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校友总会及校友基金的日常联系、管理单位,秘书处设于光华教育集团公共关系部。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 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感情联络,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二) 为校友求学、工作、创业提供咨询服务,为校友提供资源对接以及必要的紧急后勤、法律援助;

(三) 管理校友基金,为校友总会、分会日常活动与校友项目提供必要经济支持;

(四) 加强与海内外光华教育集团下属所有校区校友会分会的联系,进行工作经验交流;

(五) 为校友回馈母校、举办光华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服务与经济支持;

(六) 发挥广大校友的优势和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各校区间、校区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

(七) 积极宣传光华教育集团及其下属校区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扩大光华的社会影响力,协助拓展光华办学资源;

(八) 协助光华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九) 定期召开年会,组织联谊活动,增进校友与母校、校友和校友之间的沟通和感情;

(十) 建设并维护校友总会网站、数据库、校友基金申报与管理系统。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在光华教育集团及其下属所有校区学习或任职任教过的人员,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完成注册流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校友学费优惠,详见附件《光华教育集团学费优惠的管理办法(暂行)》(2017年);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为光华教育集团下属所有校区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九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权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校友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光华各校区推荐学生(毕业生)代表担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人,由在任光华教育集团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认同光华办学理念与企业文化;

(二) 认同光华校友会责任与义务并支持其工作;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经校友总会秘书处审核通过,有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光华校友分会

第二十六条 光华校友分会的设立:

(一) 城市(或国家、地区)、行业,凡是有光华校友10人以上的,都可通过向光华校友总会申报,经校友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后,成立光华校友分会。

(二) 光华校友不足10人的、没有条件单独成立校友分会的城市(或国家、地区),可与其他校友或校友组织建立光华校友联合分会,或与所在国家(或地区)光华校友分会建立光华校友联合分会。联合校友分会需向总部申报,经校友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后成立。

第二十七条 光华校友总会应对校友分会给予一定的咨询服务与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光华校友分会的工作范围:

(一) 校友分会机构建设,搭建组织框架,确定会长、副会长、秘书、理事等人选,明确工作职责;

(二) 建立包括光华毕业时间、大学及专业、工作单位、微信、邮箱等信息的校友通讯录,并每半年报光华校友总会秘书处备案;

(三) 建设便于联络的微信群等日常联络方式;

(四) 每半年举办至少一次校友活动(参与人数超过校友分会人数80%),在所有的校友活动中留存照片并撰写通讯,作为活动材料留存,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交付校友总会备案;

(五) 为所在地校友提供咨询及其他服务;

(六) 校友活动内容整体要求积极向上,有助于凝聚校友情与光华正面形象传播;

(七) 涉及财务事宜,应设立专门人员进行负责,并进行资金透明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友总会有权督问各校友分会日常管理规范与活动执行情况,对管理规范、活动活跃的校友会,应给予一定活动经费倾斜;反之,校友总会有权作缩减分会经费至取缔分会资质处理。

 

第六章 校友基金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光华校友基金”,用于支持校友会的活动。详见附件《光华校友基金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首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